广西首例“碳汇”案宣判,被告人主动缴纳“碳汇”赔偿金

5月21日,记者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日前,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冯某某、陆某某滥伐林木案。这两起案件是广西首次自主引入“碳汇”理念,作出判决的森林“碳汇”赔偿刑事案件。

庭审现场(法院供图)

法院经审理查明, 冯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其自有山场林木,蓄积量为33立方米;陆某某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和树种采伐林木,蓄积量为31立方米。 案发后,上述被滥伐山场已原地进行复植补种。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5月15日,冯某某、陆某某分别向八步区法院提交《自愿认购“碳汇”申请书》,表示愿意对自己行为造成的破坏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八步区法院向八步区林业局发出“碳汇”损失评估委托函,八步区林业局委托梧州市中森林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碳汇”价值损失评定意见书》, 分别确定冯某某、陆某某滥伐林木行为造成的“碳汇”损失量为57.527吨、54.041吨,损失金额为3181.24元、2988.41元。冯某某、陆某某主动将“碳汇”损失赔偿金缴纳至法院账户。

据此,该院以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冯某某、陆某某 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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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汇”,就是从空气中清除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或者机制。具体而言,“碳汇”是指通过植树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复等措施,利用植物光合作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物和土壤中,从而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的过程、活动或者机制。

森林资源刑事犯罪行为对森林生态系统安全构成威胁,不仅损害了林木本身,也损害了森林生态系统固碳调节服务功能,造成森林“碳汇”损失,被告人虽然已在原地复植补种,但仍然存在“碳汇”损失。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首次将市场化价格机制引入案件办理,上述两案也是广西第一例参照全国碳市场排放配额价格方式直接计算并缴纳“碳汇”损失赔偿金的案件。

来源 | 南宁晚报·南宁宝客户端 记者 韦薇 通讯员 廖莹

编辑 | 蓝梦

校对 | 韦一璞

审核 | 奚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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